

一家網絡理財平臺,宣稱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服務,由投資人通過該平臺借款給借款人,利率22%左右。通過虛構借款人信息,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接收367名被害人共計8300多萬資金,造成損失5000多萬元。該平臺一名負責風險防控的負責人,被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獲刑二年二個月。
原審判決認定,同案人甘某兵(已判決)于2010年投資成立廣州市環宇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宇公司),2014年2月環宇公司開設“中大財富P2P網絡理財平臺”,對外宣稱該平臺是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服務,由投資人通過該平臺借款給借款人,投資人可獲得借款利率22%左右的回報。
同案人甘某兵虛構借款人需要借款的信息,將虛假借款信息發布到平臺,利用該平臺共接受被害人黃某等367人資金共計人民幣8398.960530萬元,甘某兵將上述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支付投資人回報、維持平臺運營,被害人在累計提現共計人民幣3347.702096萬元后,剩余款項無法提取,損失共計人民幣5051.258434萬元。
被告人譚某作為環宇公司風控總監,負責審核該平臺借款項目,共同參與變相吸收被害人投資款。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減輕處罰。譚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譚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譚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宣判后,譚某上訴稱,其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被害人黃某等人的投資并非由其主導,工作職責不負責對外吸收資金,客觀上風控總監的工作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不存在實質性關聯。
經審理查明,環宇公司的經營模式是該司收取借款人資料后,先由風控部門審核借款項目,通過一系列審核后經平臺發布借款標的,吸收公眾投資款至在該平臺公布的夏某名下個人賬戶,再由該平臺分至各“借款人”,“借款人”按期償還本金、利息,支付平臺借款管理費用。譚某作為環宇公司風控總監,其了解環宇公司上述經營模式,其明知環宇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參與了其中重要環節的事實。廣州中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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