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都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涉案金額高達近13億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劉某生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金融虎訊 7月10日消息,據贛州晚報報道,寧都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涉案金額高達近13億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劉某生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據報道,曾某花、曾某于2009年6月17日在寧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寧都縣寶融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寶融擔保公司),注冊資金3000萬元,公司性質為民營股份制。2009年10月,曾某退出該公司并把股份轉讓給劉某生、曾某花夫婦。
被告人劉某生為了獲取更多資金,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寶融擔保公司之名,以支付月利率1.2%至4%的高利息為誘餌,通過公司員工、親朋好友及集資參與人,以“口口相傳”等方式進行宣傳,向社會不特定人群以寶融擔保公司出具資金擔保協議書之名進行集資,或者以被告人劉某生、曾某花個人名義出具借條進行集資。
近3000人掉進圈套自2009年6月12日至2014年12月16日,寶融擔保公司及被告人劉某生、曾某花、曾某山、劉某生、謝某蘭、郭某、曾某群、曾某生共向2946人累計吸收資金12.94億多元,累計歸還本金7.58億多元。案發后,尚有1725名集資參與人本金共計5.35億多元未歸還,已支付1725名集資參與人利息近1.63億元,給1725名集資參與人造成實際損失3.72億多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生、曾某花、曾某山、劉某生、謝某蘭、郭某、曾某生、曾某群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還本付息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依法判處劉某生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曾某花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曾某山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謝某蘭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劉某生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郭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曾某生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曾某群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
判決追繳被告人劉某生、曾某花違法所得3.72億多元,予以發還給受到實際損失的各集資參與人。
一審判決后,數被告人均表示將上訴。
據債權人稱,劉某生的“瘋狂”集資行為早在2011年就開始了,以他名義借給劉水生的款項累計近600萬元,利率為月息2%。幾年來,劉水生都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在2014年12月21日,寶融公司停付利息及本金后,他面臨著巨額本金無法正常收回的風險。
2014年12月21日,按例寶融公司支付當年第四季度借款利息的最后一天,但債權人沒有及時收到利息款。當天即有多名債權人來到寶融公司詢問原因,得到的答復是,公司財務困難,只得停付利息。
2015年1月,劉某生、曾某花被寧都縣公安局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義收押,他們名下相關資產已被凍結。據當時的報道,公安機關查明劉水生等人名下的店面、住宅、廠房等資產近70處(套),分布在上海、南昌、贛州、寧都等地,僅上海嘉定區某公寓住宅就有14套。劉水生非法集資額超過5.6億元,牽涉到的債權人多達1700人,背后關聯借貸人則有近萬人。
2016年10月,寧都縣人民法院曾公開審理被告人劉水生、曾小花、曾小山、劉五生、謝小蘭、郭軍、曾門生、曾愛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曾小花、曾小山妨害作證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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